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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專調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4號原 告 洪靖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7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訴請求給付獎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64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惟其主張所請求之獎金係屬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2,387元(計算式:3,580元×2/3),故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193元(計算式:3,580-2,387=1,193元),而原告前已繳納3,58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本院卷3頁),原告顯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2,387元(已繳3,580元-應暫繳1,193元)情事,依首揭規定,該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