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馥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足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為142,86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揆諸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2,150元(3,225元×2/3),則上訴人應暫繳第二審裁判費1,075元(3,225元-2,15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716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9元(1,075元-716元=35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