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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趙琇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專案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09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