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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博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公司大潭發電廠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76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元(2,835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案由:給付績效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