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54號原 告 黃士芬被 告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訴訟代理人 林旻萍
廖烈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12月23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030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