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乾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錫福宮間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元(3,420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