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19號聲 請 人 李瑞興相 對 人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聲請人之代理人「李怡卿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李怡卿律師就114年勞全字第19號部分並未受聲請人李瑞興委任,其委任之範圍僅限於本訴即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部分,有上開案卷可憑。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聲請人之代理人贅載「李怡卿律師」即屬有誤而應予刪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