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10號聲 請 人 朱永祥
李宜樺李俊廷李哲安
林國祥林榮春徐淑娟涂誠智袁靖瀚張啓峯陳文灝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陳玉仁馮秋萍黃德財楊普恆楊燕華潘銘忠盧冠臻蕭戰
簡新耿
阮進德楊文紀劉文孝潘廷俊鄭友德黎玉林共 同送達代收人 吳佳樺相 對 人 東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諶碧霞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謝碧霞」之記載,應更正為「諶碧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