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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專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聲 請 人 邱子珈

陳柏丞相 對 人 陽嵐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邵恩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均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均於115年2月10日前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有本院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