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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專調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專調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虹錚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美貞即桃園市私立米其林托嬰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為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成立之行政調解(下稱系爭調解)無效或撤銷系爭調解,依其所訴內容,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時所得之客觀上利益,應以系爭調解內容若未經撤銷,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6,600元,以及系爭調解內容如經確認無效或撤銷後,上訴人原請求之金額186,058元之差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458元(計算式:186,058元-6,600元=179,458元),即為本件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