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02號聲 請 人 沈唯泰相 對 人 謝禛樺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和解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應撤銷和解契約書,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