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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專調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30號聲 請 人 黃威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宗鴻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一、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1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調解,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亦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提出繕本3份(如需進行勞動調解程序,2份供調解委員參考,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1份,共計3份),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一、二之內容,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如不諳法律,請自行諮詢或委任具勞動事件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各區公所、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均設有免費法律諮詢,請於各該服務時間多加利用),並促進訴訟經濟,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一 訴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請求給付相當金額,應特定請求相對人/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如有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請敘明請求開立之事由)。 例如: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為什麼聲請人/原告可以向相對人/被告請求前述給付?) 三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包含離職原因說明。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為新臺幣9萬7064元,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具體項目及計算式)。 可依後續附表二格式「分點分項」寫清楚。 (計算式請提出相對應的證據資料,例如薪資條、薪資單、薪轉帳戶的存摺封面及內頁或可以辨明戶名的交易明細、勞健保投保紀錄) 四 相對人應列雇主,如係公司,請列明公司完整名稱,並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公司代表人)之姓名。附表二:請求金額說明格式之參考請依下列格式載明各項主張費用之期間、計算式及依據,如有其他請求項目請自行增刪。

請求項目 (範例) 計算方式 金額及計算式 請求權基礎 (法律依據) 應提證據 資遣費 自 年 月 日 起任職,至 年 月 日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共計任職 年 月 日。 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 元。 ❶勞動契約書 ❷薪資單、袋 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❹存證信函 加班費 敘明加班情形及時數 (區分平日、休息日、國定例假日分別說明) 獎金 敘明給付獎金之依據 交通費 敘明給付交通費之依據 非自願離職證明 應敘明勞動契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哪一條或其他法律終止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及原因為何?並請參照勞基法規定,確認終止事由可以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書。 不用填寫 總金額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