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26號原 告 吳宸瑋被 告 連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辰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9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原告請求之內容屬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薪資16,800元及加班費4,995元,並未提出相關計算式及證據,原告亦應一併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證據,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