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4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黃玲臻鄭煥旭被 告 新創客家美食法定代理人 官惠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