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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雅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華即茗璽小吃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2,250元×1/3),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