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代 理 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工會解散,未據聲請人繳納足額程序費用。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1,500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本院卷5頁),尚欠500元應予補繳。
二、相對人工會之登記證書;最近一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理事、監事會議記錄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