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代 理 人 董純惠
張志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染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工會解散,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應予補繳。
二、相對人工會之登記證書;最近一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理事、監事會議記錄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