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相 對 人 台灣厚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賴傳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厚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76年12月29日成立,另自107年1月12日第10屆第3次後再無函報大會紀錄予聲請人,亦無函報第10屆第1次大會紀錄及理監事名冊予聲請人,又聲請人寄至相對人登記之會址之公文皆退回,相對人登記之電話亦為空號,並於114年7月9日以電話聯繫相對人原理事長,其表示相對人已多年無運作,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有相對人者,並得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於相對人,限期命其陳述意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2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灣厚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壢廠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本院109年度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桃園市政府府勞資字第1040143761號函稿、桃園市政府登記證書、相對人104年5月29日桃台厚工字第104012號函、相對人第9屆第4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相對人章程、相對人107年1月12日桃台厚工字第107001號函、相對人第10屆第3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相對人107年12月12日桃台厚工字第107020號函、相對人第10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會會議紀錄、相對人第9屆理監事名冊、桃園市政府信件退回信封影本、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公務電話紀錄為證(本院卷7-41頁)。而相對人第10屆理事長賴傳譽亦陳稱相對人早已無運作(本院卷41頁),足認相對人無從依章程運作,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長期未依工會法第23條第2項、第3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召開會議及改選理、監事,亦未向聲請人陳報相關開會通知、會議紀錄及決算資料,及未依章程運作等情,應可認定。從而,聲請人本於主管機關之身分,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相對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