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劉祐丞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一、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職場霸凌損害賠償等事件(瑞股)承審法官聲請迴避,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聲請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游璧庄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