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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代 理 人 張志成

蔡軒范光濠相 對 人 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錦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97年12月30日函報相對人第8屆第2次臨時理、監事會議紀錄後,即未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改選理、監事,亦未向聲請人無函報開會通知、會議紀錄及決算資料,因而違反工會法規定。且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10月25日解散並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

另聲請人曾多次發送市政宣導公文至相對人會址登記地,皆遭郵政機關退回,是相對人已未能依章程運作,並有違反工會法之情,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有相對人者,並得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於相對人,限期命其陳述意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2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函送第8屆第2次裡、監事會會議紀錄、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郵政退回信件為證(本院卷15-32頁)。經本院函詢傳喚相對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獲回覆,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5頁),足認相對人無從依章程運作,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長期未依工會法第23條第2項、第3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召開會議及改選理、監事,亦未向聲請人陳報相關開會通知、會議紀錄及決算資料,及未依章程運作等情,應可認定。從而,聲請人本於主管機關之身分,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相對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