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47號原 告 蔡佳靜被 告 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
校法定代理人 胡劍峯訴訟代理人 蕭芳樺
薛美惠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考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10月27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有本院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