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61號原 告 李張俊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被 告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訴訟代理人 王莛琍
黃俊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調查證據。因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