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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麗環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49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6元(45,949元×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孟育

裁判案由:回復原職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