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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 告 楊宜衡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複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吳尚霖

潘永茂翁瑋律師上 一人複代理人 楊子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5年1月13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53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明芳得抗告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