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秉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2,250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