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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棋南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3,599元(確認之訴客觀利益1,650,000元+年終獎金13,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