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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 告 賴明生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蘇柏堯、莊博丞及尚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9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提起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660元,依同年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245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335元,溢繳5,090元,揆諸前揭說明, 該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