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錦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6,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0元(19,800元×1/3),未據其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