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 告 劉祐丞被 告 莫堯安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場霸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同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嗣因原告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是無可能依原訂時間宣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