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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祐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莫堯安間請求給付職場霸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14元,應暫繳納32,59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