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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抗 告 人即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祐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莫堯安間請求職場霸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