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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守鎮

黃金浪張鴻卿上列上訴人劉守鎮、黃金浪、張鴻卿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劉守鎮、黃金浪、張鴻卿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並均聲明原判決廢棄,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劉守鎮、黃金浪、張鴻卿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所核定之新臺幣(下同)各247,555元、317,887元、323,4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5,175元、6,540元、6,735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上訴人劉守鎮、黃金浪、張鴻卿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150元、1,453元、1,496元。茲命上訴人劉守鎮、黃金浪、張鴻卿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等之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