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端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7,839元,及自109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嗣經本院駁回其全部之訴,上訴人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47,83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2,975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4,32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