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昶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22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0元(3,030元×1/3);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0元(1,010元+6,750元=7,76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