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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被上訴人 曾堂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亦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3,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本院乃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