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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慶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52,41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34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8,228元(297,342×2/3=198,228),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9,114元(297,342-198,228=99,11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