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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8號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吳國棟等人間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即明。查: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6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5月12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佐,異議人於114年5月16日聲明異議,自未逾異議期間,異議人提起異議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泰華於87年1月23日,經法院宣告禁治產由訴外人陳麗英監護,然陳麗英業於88年3月26日撤回,故本院113年度拍字第11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吳泰華,異議人自得以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實有不當,爰聲明異議請求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應加以審查。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雖不待確定即可強制執行,惟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未經宣示,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始生效力,否則不具執行力。已否合法送達,執行法院有調查認定之權責(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第3則可資參照)。又法院認債權人所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支付命令,並非合法之執行名義,係非得命補正之事項,應逕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603 號裁定意旨可參)。另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次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四、經查:㈠異議人以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

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吳泰華、吳國棟、吳國財、吳國旗、吳國忠之不動產(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5樓)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8號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該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又相對人吳泰華於87年1月5日經本院以86年度禁字第40號裁

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9頁),吳泰華自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惟異議人卻對無訴訟能力之吳泰華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為合法代理,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亦未定期間命異議人補正此代理權之欠缺,即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將該裁定逕送達予吳泰華,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始生效力,否則未具執行力,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既僅送達予無訴訟能力之吳泰華,當不生效力,亦不具執行力,此核屬無法補正之事項,又因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佐,異議人就吳泰華部分既無從聲請強制執行,就上開仍屬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亦無從逕對其餘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故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核無違誤。

㈢至於異議人提出本院家事法庭113年4月22日桃院增家君88年

度監字第11號函(本院卷第9頁),該函主旨雖記載「本院受理88年度監字第11號聲請人陳麗英與相對人吳泰華間指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陳麗英業於88年3月26日撤回」,該案卷宗又已銷毀(本院卷第21頁),然吳泰華業經本院以86年度禁字第4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吳泰華即為無訴訟能力之人,與後續何人指定為吳泰華之監護人,實屬二事,異議人又未提出事證釋明吳泰華為具有訴訟能力之人,徒以上開函文,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