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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8號異 議 人 陳芊筑相 對 人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嬌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5364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5364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2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不服原裁定而於同年月3日提出異議,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章戳可稽,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陳芊筑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15號、107年度司票字第5514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641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原裁定以「系爭不動產非相對人之責任財產,而係第三人胡本強、陳建仁、戴于翔(下稱胡本強等3人)所有,此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2號民事判決確定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在案」為由,與民法第758條及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不符,相對人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自有對世效力。原裁定駁回異議人關於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謂適法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先為形式審查,認該財產屬債務人所有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依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所示(見司執卷第14至17葉頁),相對人於106年2月8日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登記原因為與胡本強等3人於105年11月10日成立之調解,又所成立之調解因本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請求宣告調解無效訴訟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益見系爭不動產於形式上審查其所有權歸屬即有爭議,猶待判決結果以定其歸屬。又本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因訴外人文國洋無權代理胡本強等3人而有無效之原因最終判決無效確定,有本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39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1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2號判決在卷可查,是以原裁定依上開資料加以審查,認系爭不動產確非相對人所有,而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屬有據。至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758條固分別規定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立法目的在於保護交易上善意信賴登記之第三人,執行法院依職權審認系爭不動產標的是否為相對人所有,自非前開法條規範目的所涵攝之範疇;加以系爭不動產於謄本上已登載有訴訟繫屬之註記,地政機關亦僅形式審查申請人所提出調解證明文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未實質審查調解程序是否經合法代理或有無效之原因,本無從擔保登記內容之真實性,執行法院自不得罔顧訴訟繫屬登記事項,不為任何形式調查,徒憑前開登記外觀逕認屬相對人之財產,更不應於查悉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判決確定結果、登記外觀與所有權歸屬不符之情形下,仍依異議人之聲請開啟執行程序。基上,原裁定本於卷存資料形式上審查後,認定系爭不動產並非相對人之財產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宜君附表:

000年度司執字053641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 利 範 圍 0 桃園市 龜山區 龜山 0000 000 000000分之3879 備考 重測前:新路坑段739之1地號編 號 建號 建 物 坐 落 地 號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層次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 7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店鋪、人行道 1樓層:95.2 騎樓:79.52 合計:174.72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92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0 00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地下室 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停車場及防空避難室 地下層:548.79 合計:548.79 000000分之10710 備考 重測前:新路坑段5156建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