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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心田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文結相 對 人 汪深慶

林鳳梅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6月12日113年度司執字第9969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確定聲請人應負擔執行費用新臺幣(下同)343,724元本息,然移神、安神乃聲請人及信徒所為,其費用20,000元應行剔除;又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28號判決並不包含「大樹移除」,相對人竟將其移除,並將費用70,000元列為執行費用,實非合法,應予排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心田宮管理委員會」屬「心田宮」之機關,並無權利能力,也不是非法人之團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並無當事人能力,其聲明異議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聲請人稱移神、安神乃聲請人及信徒所為云云,空言主張,並未舉證釋明,自無可採;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28號內容包含移除大樹,判決附圖附記欄編號D、D1、D2部分就有載明。聲請人執前詞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