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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國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訴訟代理人 黃昱慈(兼送達代收人)

曾柏諭潘心媛被 上訴 人 即原 告 張大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萬2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