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國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8號原 告 林宗賢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政府警察桃園分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駁回,原告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