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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43號原 告 王珍瑛

李家銘陳文旺(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彭鳳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標的土地)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地上物所占用之土地(占用面積暫以起訴狀載10平方公尺計算)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土地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52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0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系爭標的土地 比較標的土地一 比較標的土地二 比較標的土地三 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面積 10㎡ 同左 同左 同左 使用分區 住宅區 同左 同左 同左 使用地類別 空白 同左 同左 同左 114年1月公告現值 60,805元/㎡ 同左 同左 同左 交易日期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2日 114年9月10日 交易總面積 248.78㎡ 43.00㎡ 12.17㎡ 交易單價 160,721元/㎡ 127,052元/㎡ 61,099元/㎡ 說明: 一、比較標的土地均為自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以系爭標的土地相同為條件所查得。觀諸同地號近期之交易紀錄,單價介於6萬餘元至16萬餘元不等,落差甚大;本院審酌比較標的土地一(單價約16萬元)交易面積較大,可能包含合併開發之溢價;比較標的土地三(單價約6.1萬元)面積零碎且單價偏低,恐未能充分反映該區段之一般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為求客觀公允,爰排除上開極端值,採價格居中之比較標的土地二(交易日期114年9月12日,單價127,052元/㎡)作為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準據。 二、是本件系爭標的土地於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27,052元,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地上物占用系爭標的土地面積暫以10平方公尺計算,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0,520元(計算式:10㎡×127,052元=1,270,520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