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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89號原 告 黃仁杞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郭瑋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龍潭龍元宮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告「桃園市龍潭龍元宮」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明,如寺廟登記資料、最新寺廟登記證。

二、提出被告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欄位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