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原 告 林明成訴訟代理人 周宏霖被 告 蔡寅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標的土地),占用面積75.6平方公尺(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基地騰空後返還予原告;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0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占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4,13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9,3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系爭標的土地 比較標的土地 地號 新屋區下田心子段員笨小段204地號 新屋區下田心子段員笨小段208地號 新屋區下田心子段員笨小段205地號 面積 2,068平方公尺 315平方公尺 100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甲種建築用地 甲種建築用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8,800元 8,800元 原告權利範圍 全部 全部 交易日期 114年8月31日 交易總面積 30.25坪 交易總價 930,000元 交易單價 30,744元/每坪 一、比較標的土地為自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以系爭標的土地相類、相鄰,且非為特殊交易(非如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為條件所查得,故可採為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準據。 二、是本件系爭標的土地於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9,300元,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地上物占用系爭標的土地面積為75.6平方公尺,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3,080元(計算式:75.6平方公尺×9,300元=703,080元)。 三、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租金及其遲延利息共31,056元,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關於請求給付租金及其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056元,而關於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四、綜上,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後,應核定為734,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