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06號原 告 許正尚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被 告 鍾睿勝被 告 鍾彭素娥被 告 鍾逸庭被 告 鍾易樺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第77條之6亦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853元(詳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03元,扣除已繳之25,017元,尚應補繳30,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一:
壹、先位聲明 訴之聲明 說明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一 確認被告鍾睿勝、鍾彭素娥、鍾逸庭、鍾易樺(下稱被告鍾睿勝等4人)就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不存在。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且該地上權並無租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參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7,971.2元,地上權設定面積分別為48、48、48、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別為1/2、公同共有1/2,系爭地上權之價額為2,587,853元(計算式:17,971.2×48×1/2×10%×15×4=2,587,853,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地價22,300,416元(114年公告土地現值116,148元/平方公尺×48平方公尺×4人=22,300,416元),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2,587,853元 二 被告鍾睿勝等4人應就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 確認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商銀)就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不存在。 系爭地上權之價額為2,587,853元(計算式同上),系爭地上權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200萬元,擔保之債權額低於系爭地上權之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200萬元。 四 被告合庫商銀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先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87,853元 計算式:2,587,853元+200萬元=4,587,853元 貳、備位聲明 訴之聲明(說明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均同上) 一 被告鍾睿勝等4人就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二 被告鍾睿勝等4人應就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 確認被告合庫商銀就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不存在。 四 被告合庫商銀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小結: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87,853元。附表二:
系爭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 編號 1 2 3 4 5 權利人 鍾睿勝 鍾彭素娥 鍾逸庭 鍾易樺 合庫商銀 登記次序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收件年期 99年 99年 99年 99年 85年 登記日期 99年6月25日 99年6月25日 99年6月25日 99年6月25日 85年6月22日 權利種類 地上權 地上權 地上權 地上權 抵押權 字號 壢登字第260870號 壢登字第260870號 壢登字第260870號 壢登字第260870號 中字第022025號 權利範圍 2分之1 公同共有2分之1 公同共有2分之1 公同共有2分之1 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85年6月17日至115年6月16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免租 依照契約約定免租 依照契約約定免租 依照契約約定免租 x 設定權利範圍 48平方公尺 48平方公尺 48平方公尺 48平方公尺 地上權全部 證明書字號 99壢他電字第5567號 99壢他電字第5568號 99壢他電字第5570號 99壢他電字第5570號 空白字第6609號 權利標的 x x x x 地上權 標的登記次序 x x x x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擔保債權總金額 x x x x 最高限額新臺幣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