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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原 告 嘉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志強代 理 人 賴王昱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訴訟代理人 郭家睿

蔡郁平林亦亭陳琬如劉美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調解未能成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視為起訴),而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83,824元,及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上開之聲明,關於請求利息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視為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8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579,1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204元,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36,2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283,824元) 1 利息 11,283,824元 112年6月23日 114年10月8日 (2+108/365) 5% 1,295,321.17元 小計 1,295,321.17元 合計 12,579,145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