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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詹承霖即富鑫旺商行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鍾旺良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添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6,387,284元,暨自本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6,387,28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