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75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0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