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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27號原 告 劉沐其被 告 莊瑞昌

范竹英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樓莊正諺莊惠玲莊繶琳莊姝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74,62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1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計算。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鄰近系爭房地且條件相近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4,829元/平方公尺(計算式:9,100,000元÷72.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前揭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附卷可佐,又系爭房屋面積為132.9平方公尺,此有系爭房屋之建物謄本在卷可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6,589,774元(計算式:132.9㎡×124,829元/㎡),另原告陳報之實價登錄資料為113年6月15日及113年11月30日,均距起訴時已逾一年,尚難憑以作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之估值依據。是以,本件計算仍以最新實價資料為準,附此敘明。復參酌財政部「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桃園市中壢區房屋現值占房地總價33%,則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5,474,625元(計算式:16,589,774元×3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74,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6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64,116元(計算式:65,616-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