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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38號原 告 歐陽楊源被 告 莊雅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聲明為:確認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編號1、2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本票返還予原告、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應返還兩處土地建物之權狀及印鑑證明暨印鑑章等。而原告上開之聲明,無非係以被告並未將上開本票所示之款項交付予原告,而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是本件原告並非以本票係遭偽造、變造而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復查本院並無受理、執行兩造之強制執行事件,則本件原告之訴自無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0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5-12-17